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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淄博环境治理(淄博环境问题)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2、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国土绿化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自觉性。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

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5、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2018修正)

1、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六件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删改后,其他条、款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区,是指水库大坝以上徐家庄河、草埠河、大张庄河、南岩河、高村河水系所包含的区域。第三条 田庄水库所在地沂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保护植被、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水质。

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状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大武水源不能保证年度取用水计划实施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计划。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补给特点,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8年印发的《淄博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到的重点...

全面清理农村生活垃圾、塘沟和农业生产废弃物; 加强健康教育,改变不良生活习惯; 引导群众美化庭院,提升村容村貌;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推广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如“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

答案解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清理村内塘沟。推动农户节约用水,引导农户规范排放生活污水,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常识,提高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和处理能力。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等为重点,清理水域漂浮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3)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规定,重点任务包括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以及开展厕所粪污治理。 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要建立适应农村实际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并推行适合农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

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

乱堆乱放。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

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2018修订)

1、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每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二)《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

3、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挂、乱刻、乱写。第十三条 道路应当保持完好、平坦、畅通。对塌陷、损坏的路面,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修复。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放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4、乱贴乱挂、乱排乱弃、乱摆乱卖、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冲乱撞“六乱”创建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际旅游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简称“六城同创”)具体内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拉乱挂、乱贴乱写乱画、乱扔乱吐。

5、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详细规定的方面:城市建筑物外观管理:条例通常会详细规定城市建筑物的外观要求,如墙面、窗户、门等的清洁和维护标准,以及禁止在建筑物外墙乱贴乱画、乱挂乱挂等行为。公共设施与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清洁和维护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太河水库、萌山水库、中心城区、大武水源地的水资源和区域外调入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大武水源地及其上游补给区(南界为太河水库大坝,西界为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东界为淄博市、潍坊市边界)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大武水源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

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市中心城区取用水、区域外调入水、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大武水源地等水源的统一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大武水源管理处从大武水源地(包括湖田水源地)征收的水资源费,市级的分成比例提升至80%,临淄区则占剩余的20%,这种划分有助于平衡区域利益。对于非水利工程所在区县的太河水库、萌山水库等市属水利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费收入市级占80%,所在区则占20%。这确保了水资源管理的公正和效率。

太河水库 太河水库位于淄博市淄川区,是淄博第一大水库,原名金鸡山水库,因纪念“太河惨案”,更名为太河水库。